市住建委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11/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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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
聊建价字〔2012〕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有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规定,市住建委聊建价字〔2012〕1号《关于聊城市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施工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计取建设工程规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项规费费率及计取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按市住建委聊建价字〔2012〕1号《关于聊城市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施工费的通知》执行;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费率计取。
2、工程排污费
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工程排污费按直接费的0.2‰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列金额;工程结算时,根据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按实找补差价。
3、社会保障费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执行。
4、根据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情况,经测算,住房公积金按直接费中人工费的2%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民用建筑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每平方米1.2元,六层以上及公用建筑工程每平方米1.5元,构筑物及其他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5‰计取。
二、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各相关单位在计价活动中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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