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造价办关于发布聊城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1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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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建价管字﹝2016﹞6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及关于印发《聊城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16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建设工程规费组成内容中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改为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计取标准及计费基础
(一)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计取标准为0.2%。
(二)计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时,采取定额计价工程的计费基础为直接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之和;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与其他项目费之和。
三、实施时间及有关规定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概算、预算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均按以上有关规定计取。
(二)本通知自
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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