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聊城市预拌砂浆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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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建价字〔2013〕3号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聊城市预拌砂浆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聊建字〔2012〕69号),根据山东省计价依据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预拌砂浆计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场预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的扣除人工0.1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的扣除人工0.27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用电费用计入机械费中。
3、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4、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发生的散装罐体租赁费和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
二、 本通知由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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